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学生,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三)无特殊原因一个学期未能参加学习者(包括不交作业、不上面授课,不参加考试等);
(四)因为其他原因,学生所在单位和函授站认为应当退学者。
(五)函授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确不能按教学计划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所在函授站签署意见,报我院函授部。
第二条 对令其退学的函授学生,函授站应及时通知到本人。
第三条 学院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证明,对已完成的课程给予学习成绩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条 函授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无故不注册、不交费者,视为自动退学。各函授站将自动退学学生名单及时上报学院函授教育部。
第六条 函授部将退学学生情况及时汇总后报学院教务部,由教务部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经批准退学,可部分退费,具体规定为:正式开学前办理退学手续的扣除学费的5%;每学年入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者,扣除学费的10%;两周内扣除学费的20%;三周内扣除学费的30%;四周内扣除学费的40%。超过一个月退学者不退费。凡退学者,教材、资料费一律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