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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5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简章
访问次数:202发布时间:2025-06-18 09:24: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是教育部直属高校,教育部与商务部共建高校,首批国家“双一流”建设和首批“211工程”建设高校。学校拥有应用经济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国际贸易学、国际法学2个国家重点学科,应用经济学、法学等7个北京市重点学科和“数字贸易”北京市高精尖学科。学校始终坚持和不断彰显高素质、创新型、国际化领军人才培养特色,毕业生因专业知识技能扎实、外语娴熟、思维活跃、实践能力强而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国际交流合作是学校办学的鲜明特征和重要推动力。目前学校与62个国家和地区的370余所著名大学和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来华留学生规模及占比均居全国高校前列。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专职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国际课程项目以及社会化考试服务等项目的办学部门,遵循聚焦特色、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多层次、多类型、多学科的继续教育,服务于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终身发展,服务于国家全民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构建。

 第三章 报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考: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三)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仅在北京地区招生。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及专科以上证书的人员。报名考生须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非京籍考生还须持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

 (四)所有参加全国统考和免试入学的考生均须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条  报考我校专升本的考生所报专业不受专科所学专业的限制,也不需要进行专业课加试。

  第六条  北京考生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请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bjeea.cn/,考生在网上填报志愿时,应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填写报名基本信息、志愿信息和其他报名辅助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专业代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一定要准确、详实,以便通知录取信息。

 第四章 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培养层次

学制

招生地区

学习方式

工商管理

专升本(经济管理类)

2.5年

北京地区

非脱产

会计学

专升本(经济管理类)

2.5年

北京地区

非脱产

人力资源管理

专升本(经济管理类)

2.5年

北京地区

非脱产

金融学

专升本(经济管理类)

2.5年

北京地区

非脱产

电子商务

专升本(经济管理类)

2.5年

北京地区

非脱产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七条  北京地区考生的入学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详见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bjeea.cn/

   第八条  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实行全国统考。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为三门: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具体要求请参照《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年版)》。

类别

考试科目 

专升本(经济管理类) 

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第六章 录取办法及学历学位 

  第九条  报考我校专升本的第一志愿考生,达到招生地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均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将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其总成绩不低于当地最低录取控制线。录取人数不足20人的专业予以停办,校本部与教学站人数可视情况由我校进行调剂。已上线考生转至其第二志愿或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调整至其他院校录取。已录取考生于2026年春季入学。 

  第十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业余时间教学,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修业年限为2.5-5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标注“非脱产”字样),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可以查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按教育部规定进行学位电子注册,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可以查询。 

第七章 学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第十二条  学费按照北京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统一收取,费用标准如下: 

专业 

学费标准 

备注 

工商管理 

2520/学年 

具体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会计学 

2520/学年 

具体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人力资源管理 

2520/学年 

具体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金融学 

2520/学年 

具体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电子商务

2880/学年 

具体按照北京市教委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对已经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等法律法规对考试舞弊者做出处罚。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注册时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登录教育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下载),对于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必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相应层次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招生监督电话:010-64491181。 

  第十六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无任何官方合作招生代理机构,请考生注意避免上当受骗。报考咨询请于工作时间拨打本章程公布的咨询电话。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及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高远楼403室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491181 

网址:www.sce.com.cn 

微信公众号:贸大继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如遇教育部政策调整,按教育部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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