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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3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访问次数:11542发布时间:2023-07-05 16:20:3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以下简称“本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商务部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招生代码:10036,北京地区招生代码:292。学校英文译名: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简称UIBE)。

第三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面向社会招收专科起点本科层次学生,通过全国统一成人高考录取。

第四条 报考专科起点本科的考生,必须已经取得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及专科以上证书

第五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仅在北京地区招生。凡报名参加北京市成人高考的考生,均须持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非京籍考生还须持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为业余时间教学,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七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5年。

第八条 本校2023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数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省级招生委员会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招生计划、考生第一志愿专业、统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符合国家规定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录取结果以短信通知考生,由考生自行下载电子通知书。

第十条 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当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已满额时,考虑其第二志愿专业。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经调剂后仍不足开班人数(15人)的专业,我校将在录取前通知考生,由考生选择是否调剂到本校其他专业或调剂到其它院校的相关专业,由当地招生办在录取时将其调整到我校其他专业或其它院校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经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进行资格审核、招生院校同意,可免试入学。享受免试入学政策的考生,须按考试院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进行网上登记,并在报名确认点进行报名确认。

(一)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申请时出具相关证书;

(二)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优秀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经本人向招生院校申请,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资格审验,可免试入学。

(三)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成人高校专升本。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费按北京市教委审批标准执行参考学费标准:

专业

学费标准

工商管理

2436/学年  

会计学

人力资源管理

金融学

电子商务

2880/学年

第十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标注“非脱产”字样),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者授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国家予以承认,学历证书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可以查询。

第十四条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舞弊行为,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 33 号)等法律法规做出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录取新生入学后,须接受入学资格复查。对不能通过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十六条 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由各省级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及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学校招生监督电话为:010-64492163;信箱: jc@uibe.edu.cn

第十七条 本校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邮编:100029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本校继续教育与远程教育学院网站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3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如相关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及时公布。

通讯地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远楼109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 64494601/4622

网址:www.sce.com.cn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3年6 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