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教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考生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关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教委、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考试工作相关规定,规范学院考试工作,加强考试违纪的管理,特就学院《考生违规违纪处理规定》重新修订如下: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为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促进学院文化建设,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加强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加大考试违纪的处罚力度,营造诚信考试氛围,狠刹不良考风。

二、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正和公平,从制度与具体考试工作的管理上,制订完善体系,保护参加考试的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凡是学院组织或参加的国家、部地市级大型考试以及学生的学业考试,包括英语等级考试、学位英语考试、专业水平考试、资格资质证书考试、成人高考专升本加试,北京市教委、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考试以及期中、期末考试等,出现违规违纪的行为认定和处理,均按此规定执行。

四、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均要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由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教学管理部及学院各教学部门分别承办大型考试和期中、期末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条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

五、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位置上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在考场外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六、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五)传、接物品或者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明确在考场上口述或者传述试卷答案内容、试题答案。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七)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七、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协同作弊: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八、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等同视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九、考生有第二条第五款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次考试成绩并视其情节按学生守则处以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考生有第二条第六、七款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同时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手册》给予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延迟毕业一年的处理,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本科学生修业期间考试中出现作弊行为的,还将取消学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十、考生有第二条第八款所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当次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他人员的行为违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治安秩序管理及处罚规定》的,由学校保卫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及入学考试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十二、由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本院学生,按考试作弊论处;其他人员,由学院书面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罚程序

十三、出现考试违规行为的如本规定中的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考场记录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察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十四、对出现本规定第二条第七、八款所列行为的,应当由考试工作部门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十五、考试部门或考点汇总考生违纪记录,汇总情况经部门或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学院教学管理部,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在对违规学生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违规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十七、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向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拟被开除的考生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听证与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详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听证与申诉管理规定》)。

十八、受理复核申请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维持决定、撤销、变更决定三个层次作出复核决定。对于错误决定的处理,给学生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救。

十九、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与本规定不同者,以本规定为准。此规定的最后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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